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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公告2017...

為規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,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,海關總署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》(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)進行了修訂。現將本次修訂後的規範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︰

       一、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“消費使用單位/生產銷售單位”、 “運輸方式”、“征免性質”、“貿易國(地區)”、“境內目的地/境內貨源地”、“許可證號”、“隨附單證”、“標志嘜碼及備注”、“特殊關系確認”、“價格影響確認”、“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”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。

       二、第五項“進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中將“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,在申報時免予填報”修改為“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”。

       三、第三十一項“隨附單證”中將“本規範第十八條”修改為“本規範第二十條”。

       四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(以下簡稱特殊區域)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、進出區,以及在同一特殊區域內或者不同特殊區域之間流轉貨物的雙方企業,應填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境貨物備案清單》,特殊區域與境內(區外)之間進出的貨物,區外企業應同時填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口貨物報關單》,向特殊區域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。貨物流轉應按照“先報進,後報出”的原則,在同一特殊區域企業之間、不同特殊區域企業之間流轉的,先辦理進境備案手續,後辦理出境備案手續,在特殊區域與區外之間流轉的,由區內企業、區外企業分別辦理備案和報關手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(出)境貨物備案清單》原則上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》的要求填制。

       修訂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》(見附件)自2024年08月29日起執行,海關總署2016年第20號公告同時廢止。

       特此公告。

       附件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》.doc



海關總署

2024年08月2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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